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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的利益应有保障

2000-01-1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我们是1997年退役的士兵,按照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而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政府一拖再拖,直到1999年6月,才将我们其中的一部分人,分配到既无养老保险,又无医疗保险更没有工资保障的个体私营企业及养殖专业户。而且在长达20个月的等待分配期间,不发给生活费。新兵役法规定,由城市入伍的退役兵,在等待分配期间由地方政府发给适当生活费,但北戴河区政府不执行法律规定,我们希望此问题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部分退役士兵

在大兴安岭的大火里,在张北震后的废墟上,在三江流域的特大洪水中,我们曾无数次看到那亲切的国防绿,我们曾不只一次地为他们的英雄事迹而自豪!然而,当接到河北省秦皇岛市几位退役战士的来信时,编者心里沉甸甸的。

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同时,有关法律也规定了履行了这一光荣义务的人应该享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等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些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子弟兵的关怀,对我军官兵安心服役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但像河北秦皇岛的几位退伍士兵来信反映的不重视保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问题,在不少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此,我们希望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那些为保卫国防尽了义务、做了贡献的子弟兵们,在新的岗位上愉快地做出新的贡献。

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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